网站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欢迎您来到中企廉建与廉洁教育网

黑龙江:为干事创业者保驾护航 对诬告者零容忍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178次

  “事情终于水落石出,如今我也卸下了沉重的心理包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近日,面对回访的纪检监察干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卫健局局长韩某梅激动地说。

  今年6月17日,松岭区纪委监委收到上级交办的反映韩某梅违规核销资金有关问题线索,区纪委监委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我们同区审计局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分别开展取证和财务账目审计工作。”区监委委员薛磊说。然而没过几天,相同的一个问题线索再次交到了薛磊的手中。

  松岭区纪委监委将问题线索进行合并办理,然而经缜密调查,并未发现韩某梅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当时就感觉很蹊跷,经过研判,我们认为此案的举报人涉嫌诬告,于是按照全省正在开展的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将该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给松岭区公安局办理。”薛磊说。

  很快,公安机关的调查有了结论。“在侦办过程中,我们发现举报人——区卫健局副局长韩某芬与韩某梅存在一些个人矛盾。”区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二级警长耿庆林说。

  原来,在平时工作中,韩某芬认为韩某梅对自己不满,经常向领导、同事对自己进行诋毁,并施加各种压力,导致自己工作不顺、心情抑郁。

  当得知省委巡视组进驻大兴安岭地区后,韩某芬便萌生了编造事实对韩某梅进行举报,使其受到责任追究后调离岗位的想法。于是,在未经核实和明知不是事实的情况下,韩某芬接连3次投递了举报信。

  7月10日,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公安局认定韩某芬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韩某芬作出罚款处罚。“由于举报人是公职人员,所以我们按照程序将该案移交给松岭区纪委监委处理。”耿庆林说。

  7月17日,松岭区监察委员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韩某芬身为领导干部,违反政治要求,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给予韩某芬政务记大过处分。”

  诬告陷害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政治生态、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黑龙江省委高度重视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多次对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出部署,为担当者担当、为尽责者负责。今年3月,省纪委监委联合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旗帜鲜明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积极稳妥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为干事创业者保驾护航。

  专项治理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大起底、大排查,从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案件查办中收集和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对重复举报、冒名举报等异常举报行为,以及已查否的问题线索,逐件围绕是否涉嫌诬告陷害进行认真分析研判。

  从韩某芬案也可以看到,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实行同级双向移送,是此次专项治理的有力举措。“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信访举报、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诬告陷害行为查证属实,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同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相应处分处理。”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截至目前,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排查出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900件,移送公安机关831件。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实施诬告陷害的党员和公职人员立案22件,公安机关办理诬告陷害党员和公职人员案件636起。

  与此同时,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治诬告陷害与澄清正名并重,积极稳妥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截至目前,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及时对1282件失实检举控告进行澄清正名。在澄清正名后,纪检监察机关还根据工作需要及被澄清人意愿,对党员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双回访”,鼓励当事人消除顾虑、善作善为。

  近日,《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正式印发,这是专项治理取得的一项重要制度性成果。

  《办法》系统总结了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成熟经验做法,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正名工作进行一体规范,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激励保护,为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的同时,我们将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鼓励支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问题,倡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大力弘扬向上向善新风正气。”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注:凡本网刊载的网民来信和转自其它媒体网站的信息资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及其真实性负责 ,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一经核实立即删改,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辑,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