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张称其在初中课间休息时,被同学小李撞掉半颗门牙,限于当时未成年,无法进行修复,现已成年,进行了修复,故要求小李赔偿修复费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李对小张的损伤存在过错,判决小李赔偿修复费用3370元。
小张诉称,2009年9月,其当时为初中生,在学校课间休息时被同学小李挥动的旗杆撞掉半颗门牙,限于当时未成年,无法进行修复,后于2021年成年后进行了修复,故要求小李赔偿修复费用6740元。
小李辩称,其当时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现在的修复费用属于美容项目,且当时是无意导致小张受伤的。其作为管乐队成员,长期以来都是午休时和队员一起在校园内训练,是小张突然从其后方跑来,撞上了旗杆导致受伤,故不同意承担修复费用。
诉讼中,小张申请对其2021年所做治疗与2009年9月小李意外将其门牙打断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小李申请对小张2021年所做的治疗的必要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小张2021年所做的治疗与2009年小李意外将其门牙打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原因力为完全作用。被鉴定人小张2021年所做治疗存在必要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小张和小李对损害的发生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法院酌情判令对于小张的损失,小李承担50%的责任。对于小张在本案中主张的医疗费,小李不予认可,但经过鉴定,小张2021年所做的治疗与2009年小李意外将其门牙打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原因力为完全作用,小张2021年所做治疗存在必要性,故小张主张的医疗费,于法有据。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王 丹)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侵权人以及被侵权人在案发时均为初中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对于自己以及他人的安全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对损害发生均存在过错,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另外,事故发生在学校,作为管理义务人,如果其没有尽到自身的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