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是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建立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强烈突出实质解纷导向,力求用最少的环节实现定分止争。因此,必须牢牢锚定实质解纷,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事人选择和利用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实体权益、解决纠纷。法院司法审判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纠纷,通过裁判输出社会公平正义。解决纠纷是当事人与法院司法审判的共同目的、目标和追求。裁判输出社会公平正义,公平可以直观体现在程序上,正义更多来自实体的感受。司法审判给当事人的公平正义获得感、满意度,一方面在程序,另一方面在实体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我们自己”,要把“三个效果”统筹考虑,实质性解决问题,让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普遍的、朴素的正义感受,“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可以说,朴素的正义观是天理国法人情的情感正义、实质正义,往往对程序予以漠视,紧盯实体裁决,以实体裁决能否感受到正义来衡量。因此,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感受、实质正义观对纠纷的实质化解有着情有独钟的追求,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知。
一案处理不当,则引发多起相关诉讼。例如,合同无效案件仅判决无效,对标的返还、损失负担不作处理,则审结一案后,必然生出标的返还、损失负担新的后续案件。即一案生两案,一案变三案,典型的“锯箭法”,只管外部的箭杆,里面的箭头找“内科大夫”,离实质解纷相去甚远,制造更多分歧,案案相关联,纠纷更难解。对当事人而言,则是不停地在法院“走程序”,在程序中感受不到何时能有终局的结论,在实体上感受不到朴素的正义,司法获得感不强。
在办案压力之下,法官以“结案”为目标,一味求快。将案件“结案”出手,对法官自身而言是工作结束,一个案件在该程序中终结了。但对纠纷而言,对当事人而言,定分止争、实质解决该纠纷才更为重要。“结案”的标准,法官不能仅占在自身立场,考虑自身工作难易,减少自身的工作成本支出,让审判成为“走程序”,而应该是站在人民立场、公平正义的立场,是公平正义的产出者,追求实现实质解纷。效率要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否则这样越快其实越慢,更背离了公正。
实质解纷,需要回应人民群众朴素的、实质正义观,需要将纠纷止于诉讼、止于一个诉讼程序之内,而不是引发多个诉讼,案生案。这既有法官个体实质解纷能力问题,也需要我们重视法院内设机构的分工配合问题。立、审、执、监各部门在部门与全局、分工与配合方面如果不能一体推进,就会分散彻底解决纠纷的整体性和前瞻性,这就需要运用系统思维,以问题为导向,在制度上予以整合,确立“立审执破一体化”的具体举措。“立审执破一体化”是法院一盘棋,不是简单的各部门相互照应、做好交接棒,需要制度层面的具体举措。通过动态管理实现内部有序衔接,防止程序空转,避免制造不必要的衍生案件,推动诉前、立案、审判、破产、执行、审监,全链条全过程一体联动,实现实质解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