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对高连珠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一案提起公诉。去年11月,53岁的高连珠在抚州市统计局党组书记任上主动投案,其涉嫌的“高利转贷罪”备受关注。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近年来,该罪名频频出现在被查公职人员的通报中。他们通过这种方式,轻松“借钱生钱”。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贾奋强贷款300万元,以贷款时5倍的高息转借给他人后,轻松获利105万余元;广西鹿寨县县委原副调研员覃国友贷款305万元,高息转贷后牟利119万多元;抚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罗富杨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再向陈某某等人高息放贷,获利650万余元。
《中国新闻周刊》从相关通报看,涉及此类问题的公职人员覆盖面非常广,既有党委、政府官员,也有银行高层、国企高管等;既有省公安厅副厅长,也有基层干部。他们不仅因此丢了公职,还锒铛入狱。
浙江省江山市监委委员毛江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公职人员获取信贷资金的优势,让少部分人动起了歪脑筋,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公职人员的高利转贷行为,往往涉及个人权力的影响力,其危害性更大,隐蔽性更强,他们利用了个人权力影响力贷到款后,又加息转贷,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增大了金融风险。
套贷背后的权力影子
按照法律规定,贷款申请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时,需要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贷款期限等。由于公职人员不能经商办企业,多个案例显示,他们一般假借住房装修为由进行贷款,然后高息转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贾奋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16年9月,贾奋强因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210万元。
中卫中院审理查明:贾奋强通过其朋友以签订虚假房屋装修合同的方式从银行获取贷款300万元,贷款月利息5厘,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发放后,贾奋强立即以2分5厘的月利息,把这笔贷款全部转借给一家小额信贷公司。几番续贷续借后,他牟利105万余元。
中卫市一位熟悉当地政法系统的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贷款发生时间为2012年10月,贾任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涉及的银行为石嘴山银行,“当时,还有其他银行领导为了拉近和贾奋强的关系,主动提出可为贾提供贷款供其转贷,但最终他选择了石嘴山银行”。
以住房装修为由进行贷款的公职人员并非个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文讲述浙江台州椒江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鹏翔的案子。
2014年1月,王鹏翔拿妻子叶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作抵押,伪造装修合同,向某银行机构申请装修消费贷款200万元。2014年11月,这笔贷款到达王鹏翔指定的虚假装修承包人的账户,再通过其公司员工徐某某将这笔钱转到王鹏翔岳母账户。放款当天,王鹏翔将账户上的钱立即转贷给三名利益关系人,赚取利息差。经查,王鹏翔转贷收取的利息收入高达150.48万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32.02万元,违法牟利近120万元。
还有案例显示,有的公职人员自觉晋升无望,便想通过高利转贷大赚一笔。2009年初,广西柳州市鹿寨县县委副调研员覃国友的一名从事房地产生意的朋友王某某在资金紧张、贷款困难的情况下,得知覃有多套闲置房产用于出租,就告知覃,把房产只用于出租是资源浪费。王某某劝覃国友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从中获得贷款,然后将贷款转借给他,承诺每年给予覃国友50%的利息。
当时覃国友已在县委副调研员任上干了6年,他想“既然‘官路’不畅,转走‘商路’”也行。2009年至2013年,覃先后以其本人及其女儿的名义,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分4次向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合计305万元),然后将所贷款项借给王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并收取利息。经查,覃国友通过高利转贷方式共牟利119万余元。
2015年,柳州市纪委对其进行约谈。接受约谈时,他主动交代了高利转贷的事实,但他认为“这种行为只是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背上一个处分就可以了,不需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当组织部门要求其上缴违纪违法所得时,他以没钱为由拒绝上缴。
2019年2月14日,因犯高利转贷罪,覃国友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违法所得119万余元,并处罚金150万元。
据《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所知,厅级官员中,也有多人涉及高利转贷问题。如江西省抚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罗富杨通过高利转贷违规获利650余万元,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叶胜坤、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思福等落马官员的通报中,也提到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多个案例显示,在公职人员高利转贷案件中,有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这条链条以公职人员为中心,向下为真实使用这笔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向上为放贷的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中间还有代理人。
宁夏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保平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企业主向领导干部借高利贷,除了确有资金周转需求外,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持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利益输送。
隐秘链条上的“金融内鬼”
《半月谈》曾评论称,在一些高利转贷案中,有领导干部多次以名下房屋需要装修为由向银行大量贷款,动辄数百万元的“装修贷款”明显超出正常的装修需求,这些显而易见的不合理之处,折射金融机构对涉公职人员贷款的资金用途存在管理漏洞。
金融机构为什么愿意低利率贷款给公职人员?据《中国新闻周刊》采访得知,由于公职人员工作和工资较稳定,对金融机构来说,属于比较优质的客户,所以对公职人员等特定群体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位受访的政法系统公职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很多银行工作人员甚至会主动到他所在的单位,推销信贷业务,“他们给我们的工作证件拍照,再让我们填个表格,就能贷到30万元,甚至更多,贷款利率也会有明显优惠。推销人员虽然说资金不能用于高利转贷等用途,但后续并没有跟踪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类案件频发,暴露出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贷中管理、贷后跟踪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在贷前审查阶段,金融机构因为将公职人员当成“优质客户”,进而对他们的贷款合同疏于审查,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发贷过程中,没有对这笔款项的走向和实际用途进行认真把关;放贷后,很少去监管这笔资金是否在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他表示,在这类案件中,如果金融机构发现贷款合同中写的用途是虚假的,仍然继续放贷,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就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即便如此,仍然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出于和公职人员存在利益交换等原因,扮演起“内鬼”角色,违法放贷,帮助公职人员顺利通过高利转贷牟利。
2018年5月,郑州市纪委监委收到河南省纪委监委移交的关于反映巩义市副市长杨红伟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其中有群众反映杨红伟利用职权从银行获取大额资金进行转贷,以此牟取高额利息。
通报称,2013年,时任巩义市北山口农信社主任王某范为感谢杨红伟对其农信社完成揽储任务等提供的帮助,与杨红伟商定以其哥哥杨某军的名义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在北山口农信社贷款200万元,并由王某范进行转贷给某置业公司,获取的102万余元高额利息由杨红伟占有支配。
通报指出,杨红伟作案手法隐蔽,无论是从农信社贷款还是向企业放贷,均通过“代理人”杨某军进行,杨红伟隐身背后获取利益。
还有一些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甚至监守自盗,自己亲自出手做起了高利转贷的生意。曾任云南省富滇银行副行长的孔彩梅,被通报虽然拿着上百万的年薪,却不知足,整天琢磨怎样钱生钱、利滚利。在审批贷款过程中,她了解到多位私营企业主资金短缺,于是滋生了放高利贷的念头。孔彩梅把自己筹来的资金进行高息借贷,“白天当银行行长,晚上作钱庄庄主”。经查,孔彩梅涉嫌贪污、受贿、高利转贷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违纪违法所得共计3180余万元。
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滇池支行原行长解鹏,先是借银行行长的身份结识掌握资源和有资金需求的各类人员,为高利转贷“撒网”,随后与他人商议到自己所在支行办理贷款,并以15%的年化收益出借。此后,他利用职务之便,推动银行贷款审批流程“一路绿灯”,对伪造的贷款材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顺利将所获贷款转借,获得高额利益。经查,其利用职权进行高利转贷,获利71万元。
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谷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这类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监守自盗”的案件中,会考虑是否因其身份地位而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并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同时,这个群体的身份也决定了他们可能同时存在高利转贷和违法发放贷款的罪名。
因何追究刑责者不多?
高利转贷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罪名,根据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行为人最高将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会长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罪名的设立背景很特殊,1997年,提交到全国人大审议的刑法修订案草案中,并没有高利转贷罪。但在两会讨论期间,有来自银行界的人大代表主张增设这项罪名。他们的理由是,在贷款发放后,很多申贷人没有将其用于申请时所称的用途,而是高利转贷他人,吃利息差。
“这些代表认为,这部分贷款本应用于与国计民生相关的项目上,却被用于其他项目,转贷后易引发贷款风险。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建议,在通过稿中增设了这个罪名。”王新说。
谷超表示,在刑法中增设高利转贷罪时,我国的银行都是全民所有制性质。当时设立这个罪名,也是从国有资产安全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的。
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司法实践中,高利转贷罪有可能会跟上下游的一些犯罪(如有的被包括到了洗钱罪中)混合在一起,有些案例中不一定会作为一个单独罪名体现出来。此外,有的案件还涉密,不对外公开,所以难以将该项罪名设立以来,涉及该项罪名的历年案件数量做统计。但从公开通报看,近年来涉及该类犯罪的案件还是屡见不鲜。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一级警长、公职律师童晓辉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在涉及高利转贷的案件中,如果高利转贷者在约定时间内还清了贷款,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就很少暴露。而且这类人员在高利转贷时,也不一定会向转贷对象说明资金来源,“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来说,相比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高利转贷的隐蔽性会更强”。
童晓辉表示,公安机关收到高利转贷的线索主要有两类:高利转贷者没有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发现线索后主动报案;纪委监委发现公职人员涉及高利转贷的线索后,移送到公安机关。
浙江省一位纪检监察干部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实践中企业和公职人员高利转贷情况并不少见,但实务中以这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由监委管辖,高利转贷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面对大量存在的高利转贷现象,执法人员不会也没法全部入刑。如果这类公职人员态度较好,监委一般也不会移送线索给公安,并追究高利转贷罪。”
多位受访者还表示,公众对公职人员触犯刑法,了解最多的是受贿罪、贪污罪等,对高利转贷罪认知非常有限,这也让一些人即便知道身边有人存在这种行为,也意识不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有受访者表示,他身边的公职人员认为高利转贷行为挺正常,甚至这属于会理财的聪明人。
除此之外,毛昭晖认为,刑法设立高利转贷罪至今尚未修改过,随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的表现形式,犯罪行为变得更为复杂,有的涉及违法行为、有的涉及违纪行为。犯罪涉及到的人员也更广泛,包含政府、政法机关、金融系统的官员等等,有的还涉及代理人等。他认为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对不同的情形进一步细化。
现实案例中,与公职人员通常凭借信用就可以贷到款相比,民营企业家往往需要抵押贷款,越在经营不善时,企业的贷款难度也就越大。这也被认为是民营企业家通过公职人员等渠道加息转贷的原因之一。
谷超曾做过调研,企业主的贷款一般都是抵押贷款,且贷款的总额不会超过不动产或者动产市场估值的60%或50%。
湖南展弘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裕伏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他因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急需资金,想向当地银行贷款1000万元,为此他将自己几套合计市场估值约20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却仍迟迟未获得银行放款。
沈裕伏称,无奈之下,他通过代理人,向湘潭市政法系统的公职人员加息转贷600余万元。
包括王新在内的数位受访者都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银行应充分评估高利转贷利益链末端者(指最终接盘的“转贷人”,例如民营企业家)的实际需求,多给他们贷款扶持,让高利转贷者失去存在空间。
毛昭晖提出,公职人员高利转贷行为涉及面广,具有专业性、隐蔽性等特点。打击不能仅依靠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以大数据监督为支撑的协同式监督,通过巡视、巡查、纪检监察、审计等多种形式进行查处惩治。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援引多位纪检监察干部的话称,现在对高利转贷行为还存在监管缺位问题。其中原因,既有行为人反复转移资金躲避监管,又有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渠道尚未完全打通,无法做到全程、全覆盖监督。
王新认为,今后,银行应对申贷人严格审核,建立贷款征信制度,对涉及高利转贷问题者,取消他们今后的贷款资格。放贷后,银行应该对贷款的用途走向做好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惩处。
上述《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文章透露,多地纪委监委已采取措施监管公职人员高利转贷行为。如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金融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开展公职人员贷款授信的监管,严格审查公职人员贷款用途。福建省南平市纪委监委结合新修订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加强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情况通报和问题倒查,倒查是否存在高利转贷和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