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变更,邓先生向北京教育考试院提出变更信息申请,要求将学信网个人信息一并变更,北京教育考试院核查后,作出不予变更答复。邓先生不服,将北京教育考试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答复。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邓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邓先生诉称,北京教育考试院承担北京市自学考试考绩管理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职责。邓先生身份证号变更时间为2014年,并于2018年完成名字的变更手续,相关手续符合居民身份证法。邓先生申请变更于2007年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信息,更新名字与身份证号。北京教育考试院答复不予变更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答复。
被告北京教育考试院辩称,教育考试院收到邓先生提出学信网和毕业证书信息变更申请后,核查了邓先生毕业证书及学信网上的个人信息及学历信息。邓先生的毕业证书及学信网注册的个人信息与其当时的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一致,且毕业证书已于2007年完成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因此,邓先生不符合学历注册信息修改的情形,被告据此作出的不予变更答复符合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仅在注册信息错误的情况下方可修改。本案中,邓先生的毕业证书已于2007年在学信网完成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其身份证号和姓名更改分别发生于2014年和2018年。经被告北京教育考试院核实,邓先生的毕业证书及学信网注册的个人信息与其毕业时的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一致。因此,邓先生不符合学历注册信息修改的条件。北京教育考试院据此作出答复,告知其不能办理更改学历身份信息的手续,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邓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邓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黄 越)
■法官说法■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于2014年发布并实施,第十九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上述办法发布前,教育部2001年发布的电子注册暂行规定也只规定在漏报、错报情形下可修改毕业证书注册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仅在注册信息错误的情况下方可修改,不符合学历注册信息修改情形的无法修改。申请人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后,其学信网及毕业证书上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可通过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和户籍信息予以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