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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中院二审宣判一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时间:2022年07月28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334次

本报讯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公安部挂牌督办、备受社会关注的一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3月24日,西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某华、王某、高某丽等34人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1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苏某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2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曾某、彭某等23人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郭某根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某真、唐某波等6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中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26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宣判后,曾某、王某等24人对原判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方面不服,提出上诉。

固原中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曾某和钟某华二人创建财神国际诈骗犯罪集团,先后有王某、高某丽等54名被告人加入该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成员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波县,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账号,编造虚假身份,以聊感情、谈恋爱添加中国大陆公民并取得信任,诱骗被害人充值,再利用可操控的恶意程序对被害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至2020年10月,该犯罪集团共诈骗196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2796万余元;被告人方某甲、曾某、彭某等3人明知曾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该犯罪集团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被告人叶某真、唐某波等6人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被告人方某乙和郭某根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保管、使用;被告人雷某华还存在明知利用“多卡宝”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被告人苏某铮在诈骗期间还引诱他人吸毒。案发后,部分被告人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固原中院审理后认为,曾某、王某等5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集团犯罪,部分被告人同时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雷某华明知他人利用“多卡宝”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方某甲、曾某、彭某三人明知曾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苏某铮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叶某真、唐某波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方某乙、郭某根二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予以收受、保管、使用,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述67名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某、王某等24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固原中院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记者 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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