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他本人来借,你就敢把钱借给他吗?十多万不是小数目啊……”
“他用两个养鸡大棚作抵押,还不上有资产保底,我就把钱借出去了……”
可是,大棚是村里的,村主任虽然是主要负责人,但个人有权抵押村集体资产吗?如此借款到底为了谁?这一问题在山东省肥城市第五纪检监察室办案人员心中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此前,山东省肥城市纪委监委收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某村主任伊某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向某畜禽公司借款十余万元。
畜禽公司负责人向办案人员出示的借款协议上,确实写明了以村里两个养鸡大棚作为抵押,借款人也确实是伊某。
“如果伊某是为村集体借款,为什么没有盖村里的章?”心细的小王发现了问题所在。
“去找村‘两委’成员了解了解情况……”第五纪检监察室徐主任带着小王来到村委会大院。
“我不知道这个情况”“不知道”“没听说过这个事儿”……村“两委”成员的回应令办案思路更加明晰。
“有两种可能,一是村主任伊某未经村委会商议,擅自为村集体举债。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伊某假借村集体名义,为个人借款……”徐主任分析,“咱们可以查查畜禽公司这笔钱流向哪里?是村集体账户还是个人账户。”
经查,2018年10月,伊某在未告知村委会的情况下,擅自与该畜禽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以村内两个养鸡大棚作为抵押,借款11.4174万元,用于其妻子个人养鸡大棚建设。2021年6月,伊某将该笔款项退回村集体。伊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11月,伊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确实是有些飘飘然了,在村里工作7年,越来越觉得自己就能说了算,经常代表村里做一些工作……我钻了空子,利用村集体负责人的名义为自己谋利,不仅辜负了村民们的信任,更是害了自己……”伊某为自己的过错留下悔恨的泪水。(山东省肥城市纪委监委 刘琦 王坤鹏 || 责任编辑 王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