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双腿残疾的河南洛阳应届毕业生杨某与河南邮政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但10月准备报到时,被告知自己不在录取名单内。近日,杨某表示希望能得到企业明确的答复。
残疾毕业生好不容易过五关斩六将获得了就业机会,却在报到时被拒绝,个中滋味不难体会。杨某已经通过了面试等环节,用人单位也向其发出了录用通知,为何报到时事情就变了?
如此出尔反尔、朝令夕改地对待一个残疾人,令人气愤。据河南邮政人事部的工作人员表示,杨某不能被录用,一是人岗不匹配,其身体情况无法完成厅堂中的一些引导维护工作;二是其在面试中隐瞒了无法长期站立行走的事情。
从相关报道来看,这个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一来,在厅堂里引导顾客,坐轮椅的人未必不能胜任;二来,杨某面试时就是坐轮椅去的,也曾有面试官对他的身体状况提出疑问,而他回复表示自己一直是这样的状态。对此,涉事邮政公司则以“面试官是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回应。这样的逻辑似乎也说不通,假如不认可第三方面试官,为何要委托其开展相关工作?如果觉得应聘者的身体难以胜任工作,为何不更早表态?
残障学生因“身体缺陷”被解约,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几年前,一位名校硕士毕业生在本该入职的时间也突然被用人单位通知“解约”,这让他深受打击。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最后一公里”拒绝残疾毕业生入职,如果拿不出让人信服的理由,那么很大程度上可能还是源于对残疾毕业生的不信任,源于一种怕麻烦,而这实际上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相违背,构成了对残疾人的一种区别对待乃至歧视。对此,我们既要给予谴责,也要努力帮助那些被歧视的学生和人员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长远看,破除对残障人士的就业歧视,还有不少工作要做。早在201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明确指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但从现实来看,有些企事业单位对此要求尚未落到实处。
“关爱弱势群体”不能停留在口头上。不论是作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国企,还是其他一些企业,都应该学会“具体岗位具体分析”,在就业招聘环节平等、公平地对待残障人士——这是一个企业的文化和力量,也是对价值观的弘扬和传播。